《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信陽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》(信政辦〔2025〕1號)已經2024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并于2025年1月8日正式印發(fā)?,F從政策背景、決策依據、出臺目的、新舊政策文件差異、主要內容和關鍵詞詮釋等方面,對該文件予以解讀。
一、政策背景
當前非法集資形式不斷翻新,越來越隱蔽,具有一定的迷惑性,不容易在早起被及時發(fā)現,導致案件時有發(fā)生,損害人民群眾利益,影響社會和諧穩(wěn)定,需要動員各方力量進行群防群治。同時,2017年出臺的《信陽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》在工作流程、責任部門等方面與2021年出臺的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不完全一致,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。
二、決策依據
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37號)、《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河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》(豫政辦〔2016〕215號)。
三、出臺目的
為發(fā)動群眾防范預警,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積極性,建立群眾自動自發(fā)、廣泛參與的防范預警機制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定,結合我市實際,出臺本獎勵辦法。
四、新舊政策文件差異
與原《暫行辦法》比較,《辦法(討論稿)》做了以下修訂:
1.因原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已撤銷,將文中“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”的相關表述均調整為“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牽頭部門”。
2.依據《2024年全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要點》,將網格員、樓宇物業(yè)、社區(qū)工作者、志愿者等一線力量納入舉報獎勵范圍。
3.依據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和原省防非辦有關要求,將原交由行業(yè)主管部門負責的非法集資線索前期行政調查工作職責,調整由處置非法集資行政執(zhí)法部門負責。
4.依據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》,對第八條舉報線索調查處置流程進行了調整。
5.將第九條“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由案件主辦地財政保障”修改為“舉報獎勵資金由案件主辦地財政保障”。
6.將舉報獎勵的最高獎勵上限由10萬元下調至1萬元,使達到相應條件后可獲得的獎勵更具有實現可行性。
7.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的其他細節(jié)調整。
修訂完成后,《辦法(討論稿)》包括五章23條:第一章“總則”,共4條,明確了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政策的出臺依據、獎勵對象、獎勵工作基本環(huán)節(jié)和相關單位職責等。第二章“舉報的受理和處置”,共4條,明確了舉報線索受理、處置的流程,受理和不受理的范圍。第三章“獎勵的程序和標準”,共7條,明確了舉報獎勵應當遵循的工作原則,舉報獎勵應當符合的條件,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特征,舉報獎勵的金額標準,以及獎勵兌現的程序。第四章“監(jiān)督管理和保密”,共5條,明確了有關部門在舉報資金管理、監(jiān)督方面的職責,舉報人虛假舉報、工作人員違規(guī)操作的懲處措施,以及舉報人信息保密的有關要求。第五章“附則”,共3條,提出了獎勵舉報情況統(tǒng)計的有關要求,以及辦法實施起始時間。
六、關鍵詞詮釋
1.非法集資
非法集資,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(guī)定,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,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。
2.非法集資人
非法集資人,是指發(fā)起、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。
3.非法集資協(xié)助人
非法集資協(xié)助人,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。
4.非法集資參與人
非法集資參與人,是指向非法集資違法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。
解讀單位: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聯(lián)系電話:0376-6365098